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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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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3)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依据是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1)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体系是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所组成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各级检测机构的工作权限

国家检测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7)质量认证制度

所谓质量认证,是由具有一定权威,并为社会所公认的,于第一方(组织)和第二方(顾客)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通过科学、客观的鉴定,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的形式,来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某一组织的质量管理的能力符合特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相应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

质量认证不实行终身制,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认证机构对获证的单位还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获证单位在质量管理中有较大、较严重的问题时,认证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及注销认证等处理方法,以保证质量认证的严肃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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